【东华科〔2017〕2号】东华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135发布时间:2017-03-01浏览次数:414

东华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推进专职科研队伍建设,调动教师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 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 ]3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项目劳务费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横向项目劳务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无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东华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东华科[2016]5号)执行。

第三条 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财务助理、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劳务费按照批复后预算执行,横向项目劳务费据实列支。

第四条 项目组需聘用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财务助理、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提出申请,说明聘用人员的必要性、工作内容与目标、人员名单、劳务费金额等,经学院批准,由科研处审核经费、人事处审核用工合同,上述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聘用意见后方可聘用。

第五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上海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六条 学校设立工资专户,项目组将聘用人员劳务费划拨至人事处,学校统一发放。研究生劳务费由学生处或各学院统一发放。

第七条 属于本规定范围内的专项经费,原学校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由科研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