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科研财务助理聘任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与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由项目团队(或机构)按需设置,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人员所需费用来自项目和课题专项经费中的劳务费。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工作职责包括协助参与预算编制和调剂,负责经费支出和执行,配合财务决算和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必须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精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按照“按需设岗、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择优录用,具体人员选用由团队(或机构)、科研处、人事处共同负责审定。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由科研处负责管理,财务处负责培训。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