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就业〔2017〕2号】东华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145发布时间:2017-05-26浏览次数:762

东华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毕业前签署就业协议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和委培生除外),奖励参加西部基层就业、三支一扶、到村任职、国家和地方重点引导项目、自主创业、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军服役和扎根西部建设的毕业生。

第三条 对到西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合格毕业生,授予“基层就业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给予每人2,000元的奖励。

第四条 对自愿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应届毕业生,授予“东华大学优秀志愿者”,政治面貌为共青团员的授予“东华大学优秀团员”荣誉称号;服务期满,凡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条 对参加“到村任职”项目的毕业生,政治面貌为共青团员的授予“东华大学优秀团员”荣誉称号。服务期满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条 对参加国家和地方重点引导项目的毕业生,授予“东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政治面貌为共青团员的授予“东华大学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给予每人10,000元奖励;此外,对于前往特别艰苦地区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资助10,000元;服务期满,报考我校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如为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000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执行。

第七条 鼓励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对于创办公司担任企业法人的毕业生,授予“东华大学自主创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予每人2,000元的奖励;自主创业并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资助的毕业生,授予“东华大学自主创业标兵”荣誉称号,给予每人3,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按照《东华大学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持政策的通知》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军服役,大学生参军服役按照《东华大学关于鼓励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实施办法》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毕业生扎根西部,为西部建设做出长期贡献,凡在西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满两年并且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经服务单位鉴定推荐,可申请“东华大学扎根西部荣誉奖”,给予每人10,000元奖励(本奖励每人只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建立东华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以上奖励采取就高原则,除“东华大学扎根西部荣誉奖”外,其他奖励不重复兼得。

第十二条 成立东华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领导小组,由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宣传部、团委、保卫处、财务处、各学院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积极做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宣传引导,帮助大学生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努力营造“到基层去,到西部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基层就业、报效祖国的校园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东华大学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东华学【2008】6号)文件废止。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注:文件中西部及基层单位的界定

1、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包括: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农村建制村。

     3、部队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