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国际人才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华大学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战略规划》,到2025年,学校优势特色学科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更多学科和学科方向进入国际先进、国内一流行列,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进入全国前列,全面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第二条 为达成上述目标,学校设立国际人才学术交流专项资金,分为学生海外学习基金和教师国际交流基金。首期预算200万,其中学生海外学习基金及教师国际交流基金各100万。学生海外学习基金资助参加国(境)外交换(流)项目的学生,支持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赴国(境)外高校进行学习。教师国际交流基金将用于加强师资国际化培训。对在职教职工实施分批出国进修,提高师资、管理队伍国际化水平,加强全英文授课优秀师资的培养。同时重点资助“一体两翼”相关学科,建设高水平国际联合科研平台,积极引进中、短期外国专家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提高学校的国际知名度。国际人才学术交流专项经费在东华大学教育对外开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国际合作处具体预算并管理。
第二章 学生海外学习基金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品学兼优、特别是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公派赴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原则上为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的院校,含港、澳、台等地区的院校;已有校际合作伙伴学校优先)参加国际交流与学习。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单次往返交通费用报销:亚洲地区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其他地区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二)签证费用。
(三)海外保险:学校统一购买。
具体发放数额在学生申报后,由学校根据当年资助金总额及申请学生人数进行审核并确定。
第五条 基金资助优秀在校生(本科生、研究生)赴海外学习。原则上,每人在其同一学段(指本科、硕士或博士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按学校的规定报到和注册;
4、上一学年无违纪行为;
5、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出国交流的语言要求;
6、品学兼优、特别是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全日制学生;
7、本奖助金资助对象不包括已完成境外交流学习,正在境外交流学习或已获得过国家、学校、国外政府、企业或机构等各类全额资助出国(境)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国际合作处每年6月、12月组织两次资助申请审核,申请流程(详见附件1)。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国际合作处汇总→校内评审→国际合作处网上公示→提交报销材料→考核发放。
第八条 有影响力的优秀项目,可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在经费允许的范围内,增加资助额度。
第九条 学生海外基金评审委员会由国际合作处召集,委员由分管国际合作、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以及国际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教师国际交流基金
第十条 教师国际交流基金分为资助在职教职工赴海外短期学术交流、参加培训项目,以及聘请中、短期外国专家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个部分。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处每年年初会同人事处、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全校的整体规划,制定学校专业教师、管理人员短期国际交流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受资助项目和教职工名单。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教职员工,按规定完成国(境)外交流项目返校后,需向国际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海外交流期间所取得的学习、交流、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国际合作处将在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并报校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 外派教师海外交流资助内容与标准遵照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的规定。具体发放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年资助金总额及申请人数进行审核并确定。本项目资助额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且同一名教师一年内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十四条 教师国际交流基金优先支持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培育项目、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校园行项目、“一带一路”教科文卫引智计划项目和外国青年人才引进项目等。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处每年6月、12月会同人事处、人才办等相关部门及相关学科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通过审定后在国际合作处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聘请外国专家来校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相关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16] 25号)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聘专项目,学院需配备一名项目负责人,于项目执行前一个月向东华大学引智工作服务系统提交专家来华登记申请,并根据专家需要办理邀请函和来华保险等事宜(需要办理访问签证的外专,须提前两个月提交相关材料)。在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向其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处提交项目成果报告表。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处于每年6月组织前一年度项目成果评审总结会,对获得资助的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申报聘专项目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九条 教师海外基金评审委员会由国际合作处召集,委员由分管国际合作、组织、人事、教务的校领导,以及国际合作处、组织部、人事处、人才办、教务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