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港澳台办〔2017〕15号】东华大学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和培养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149发布时间:2017-07-17浏览次数:357

东华大学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和培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我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就读东华大学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 学校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本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

第二章 招生

第五条 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我校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我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并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者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被我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七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我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我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同时报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培养

第八条 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归口管理。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学校应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条 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并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

第十一条 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事务管理,参照在籍全日制学生实施。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同时,学校公开本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十八条 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生活服务。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建立健全港澳台学生校内外居住管理制度,后勤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在内地(祖国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要制定并完善本校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