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资产〔2017〕15号】东华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配置及管理办法(修订)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150发布时间:2017-07-17浏览次数:219

东华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配置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标准”)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华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等,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办公用房由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组成,具体内容见表1

1.办公用房组成

办公用房

办公室

管理人员办公室(办公室放有会议桌、沙发等,兼有会议、会客功能的,均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

服务用房

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 根据学校人事处提供的被核算部门的人员编制数、组织部确定的行政级别,按表2计算办公用房定额。

2.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行政级别

正局级

副局级

正处级

副处级

处级以下

面积标准

30/

24/

18/

12/

9/

第五条 办公室使用面积为个体指标,不同行政级别人员同在一间办公室的,“个人使用面积”按如下公式计算:

第六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为总体指标,按照“办公用房标准”第十二条,根据(1100-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00确定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

第七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为总体指标,按照“办公用房标准”第十三条,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计算。

第八条 对于面向全校师生的服务用房,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对于超过用房定额的办公室,由所在部门采用调换、合用等方式进行调整,确保每位管理人员的“个人使用面积”不超过表2所列标准。

第十条 党政机关人员在不同部门(含学院、业务部门、群众团体等二级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不包括与教师、学生共用的工作室);当工作发生调动时,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部门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员在主要工作校区以外的其他校区不得再行设置专门的、独立的办公用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仅可设置部门公用的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所在部门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十三条 学院(含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业务部门、群众团体等二级单位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