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学〔2017〕3号】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058发布时间:2017-08-14浏览次数:5151

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绝大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最后0.5年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中支出。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资助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生除外。

第四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资助,后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资助。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5000//年,按照每月1250元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年,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总额按照研究生身份对应的资助标准和学制计算,其中博士研究生按照3.5年发放,提前毕业的按照实际在校时间计算。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入学的研究生新生按照当年7月开始计算国家助学金,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的一半。3月份入学的博士新生按照当年1月份开始计算,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

第八条 因私出国、参军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在其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由“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项目录取的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参照本办法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为2016121日(含)后录取的研究生,20161130日前入学的按照原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791日起施行。20161130日(含)前录取的研究生全部超出学制后,原20143月颁布的办法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