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设立东华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标准和评审条件。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规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可参评,其中会计硕士(MPAcc)、工商管理硕士(MBA)、金融硕士(MF)等实施特殊收费政策的和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除外。
第四条 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后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参评。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则按硕士生身份参评。
第三章 奖励标准、名额和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和覆盖面为:一等奖1万元/生/年,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10%;二等奖0.8万元/生/年,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80%;三等奖0.6万元/生/年,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10%。
长学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单独评选,一等学业奖学金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35%,二等学业奖学金名额不多于参评人数的65%。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全覆盖且不分等级,金额为1.8万元/生/年。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硕士研究生凡申请一等奖学金者,所有课程无补考记录;申请二等奖学金者,学位课程无补考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六)纪律处分未解除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四章 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机构为东华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机构为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学院应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每年9月,学校下发评审通知,各学院组织评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据评审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硕士研究生依据入学综合成绩评定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依据第一学年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导师意见等情况,进行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第三学年上学期学业奖学金直接延用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的结果,不另行评定。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校评审委员会也可根据学生处的评审报告授权学生处审定。审定无异议后,评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校审核研究生在籍、注册情况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参照本法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参评对象为2016年12月1日(含)后录取的研究生,2016年11月30日前入学的按照原办法界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含)前录取的研究生全部超出学制后,原2014年3月颁布的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