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学校设立东华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为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评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是: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社会活动奖和社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类别是:东华大学优秀学生、东华大学优秀学生干部、东华大学毕业生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会计硕士(MPAcc)、工商管理硕士(MBA)、金融硕士(MF)等实施特殊收费政策的和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除外。
第四条 荣誉称号的评选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除外。
第五条 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参评,后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参评。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参评。
第三章 奖励标准、名额和条件
第六条 标准和名额
(一)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1、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0元/生/年,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研究生。
2、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普通招考硕士新生和长学制博士新生。
(1)硕士新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特等奖为每人每年8000元,占新生入学人数的1%;一等奖为每人每年4000元,占新生入学人数的4%。调剂录取和破格录取新生不可参评。
(2)博士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当年长学制班转为博士学籍的学生。
3、社会工作优秀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生/年,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数的5%。奖励在学校、学院、班级、党支部、团支部、宿舍和社团等团队中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同学广泛认可和好评的研究生干部,任职期需至少一年及以上。
4、社会活动优秀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生/年,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数的5%。奖励积极参加由学校、学院、班级、党支部、团支部等组织的学术、文艺、体育等各种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
5、社会奖学金。社会奖学金是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奖项、名额、设奖金额、评选要求,以当年评奖发布信息为准。
(二)荣誉称号
1、东华大学优秀学生。东华大学优秀学生在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获得者中择优评选,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5%。
2、东华大学优秀学生干部。东华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要求参评学年获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并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党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3%。
3、东华大学优秀毕业生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当年准予毕业的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优良,并且研究生期间获得过至少一次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6%,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条件以当年市教委通知为准。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三)学习勤奋、严谨踏实;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参评资格:
1.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2.参评学年所学必修课有不及格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八条 学院要在评审前,明确学术成果、学科竞赛等认定标准。学生学术成果、学科竞赛等认定时间段为学年,截止日为当年的8月31日。新生奖学金可根据复试排序结果,进行评审。新生中的推免生参照“东华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评审。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不可兼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和社会活动优秀奖不可兼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和社会活动优秀奖评选比例可统筹,但总计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
第四章 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审组织机构,学校是东华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院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一)校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生处负责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材料以及完成评审委员会布置的相关工作。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具体事务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成员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
第十一条 在评审工作中,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要遵循公正、回避和保密原则,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以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为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和学校审定公示。学生应主动关注学校发布的评审通知,未递交申请的无参评资格。
(一)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初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受理学院公示阶段学生的有关申诉等工作。初评结果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学校审定公示。校评审委员会对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定,也可根据学生处的评审报告授权学生处审定,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参评对象为2016年12月1日(含)后录取的研究生2016年11月30日前入学的按照原办法界定。
第十五条 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且实施特殊收费政策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可参评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含)前录取的研究生全部超出学制后,原2014年3月颁布的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