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取号:G007-0704001-2017-0005发布时间:2017-10-26浏览次数:965

东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东华大学基本建设(修缮)管理办法》及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签证审核管理

工程签证是指基建(修缮)工程实施中,施工图纸及合同外必须发生且在完工后将无法核实计算的隐蔽工程,须在施工过程中以书面方式确认该工作的范围、内容及数量。

第一条  学校建设的基建(修缮)项目,由基建后勤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根据项目性质及分工,明确现场协调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签证审核管理。各学院、部门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专项资金、自筹资金或科研经费支付的建设项目),由学院、部门根据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协调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签证审核管理。

第二条  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三条  签证应保证真实、准确、合理。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隐蔽工程及原状须附照片。

第四条  签证中涉及到修补渗漏、变更原管道设备等较复杂内容时,要求施工方须事先提供实施方案,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商讨确定后再行实施。

第五条  签证中非紧急抢修项目,若估算在5万元以下,由项目现场协调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经项目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审核并报处长后方可实施;若估算在5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经处长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后实施,其中估算超过1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组织认定。

第六条  施工方应在所签内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签证,签证单应“一事一单、随做随签”。原则上,办理结算送审手续后,不得补签。如遇特殊情况,由审计处与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条  建设管理部门主要审查签证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描述清楚,原则上不直接在签证单上签认单价或总价。

第八条  签证单上各审核方应对内容是否属实明确表示意见,不得仅签名,如有修改意见应尽量与施工单位取得一致。

第二章  签证流程管理

第九条  根据学校管理办法,对于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聘请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现场签证实施前,需经建设管理部门确认;批准实施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并提交;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后,由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和代甲方(若有)进行审核,并交建设管理部门的项目协调人及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若对工程监理、投资监理或代甲方的审核意见有异议,可提请该单位重新复核。

第十条  对于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包括日常零星维修),施工单位提交现场签证后,交建设管理部门的项目协调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有具体使用部门的项目(如宿舍修缮),交建设管理部门审核之前还需经具体使用部门(如宿管科)审核确认。

  

第三章  签证形式要件管理

第十一条  签证均须分别按项目及分类统一编号。

第十二条  签证单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件至少一式三份,其中基建后勤处及审计处各留存一份,按项目分类保管。

第十三条  签证中校方须有2人以上(含)审核签字,须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其中基建后勤处盖章时,须根据管理分工由分管副处长签字。

第十四条  项目结算送审时签证单须为原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