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能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G007-0801005-2017-0001发布时间:2017-10-26浏览次数:1434

东华大学能源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能源管理工作,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号召全校师生及教职员工以主人翁精神,合理、节约使用水、电、燃气,杜绝浪费,降低能耗,降低学校运行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及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目前我校使用的电力、天然气、水、汽油等,所称的节能是指节约使用上述资源。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使用能源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校能源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我校未来发展的主要工作内容,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加强宣传、突出重点、强化推进、动员全校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推动我校高等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学校能源管理及节能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定额管理使用、管理与改造并重”的原则,逐步实现对校内各项用能准确计量,并根据使用性质,实施定额及收费管理,对耗能大户实施重点管理,大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学校建立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检查监督机制,同时建立用能单位领导负责制度。学校定期公示各部门能耗结果及不合理用能现象,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学校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基建后勤处、后勤集团、宣传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学生处、审计处负责人组成。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和制订学校能源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部署和协调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制订学校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审核批准技术改造计划和项目;确定学校各部门水、电、燃气使用指标;评价学校节能减排工作成绩,根据各部门工作表现进行奖惩。

第六条学校成立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增设专职岗位。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挂靠基建后勤处,制订规章制度,研究部署学校节能减排工作。学校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负责学校能源使用管理、节能政策制定及组织实施;负责节能工作的计划落实、检查考核、信息上报以及节能宣传工作;负责学校能源数据的监测、统计分析及数据公示;负责学校节能节水改造项目管理;负责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监控及经济分析;参与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组织和选派节能工作管理、技术人员进修、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基建后勤处动力科应积极配合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开展节能工作。动力科主要职责为:负责校园供配电、供水、排水、燃气使用管理;负责学校变电间、电梯、空调设备等用电设备及用水、用燃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和改造,对用电、用水、用燃气设备保养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学校新增用电、用水、用燃气设施的审核工作,协调办理相关政府部门报批手续,检测、检查新增设备设施的安装和运行状况;对校内有偿用电、用水、用燃气的部门进行用量抄表与收费。

第八条各院、处等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工作计划,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若干名专兼职节能管理员。节能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能源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向单位领导和学校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用能情况。

  

第三章  水电燃气费核定和结算

第九条校内各部门水电使用原则上实行定额制度。水电指标的核定以保证定额单位正常的办公、教学、生活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为基本原则,所核定的水电定额指标,除临时增减项目,经审核后做相应增减以外,原则上当年不做变动,确需改动的待第二年再做适当调整。具体核定办法见各类别水电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水、电、燃气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动力科负责,各定额单位的水电燃气费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由动力科将水电费清单送各单位核实后,按实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校内有偿用水、电、燃气部门及校内各部门举办的盈利性活动一律计量收费。校内科研、实验及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额供电,超额按实收费的制度。

第十二条校内施工单位、租赁单位需要工作和生活用水、电、燃气,必须向动力科申报,并注明项目、用途、地点、使用时间,明确费用承担人,待与学校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基建和维修工程耗用的水电由动力科按计量收费,确实无法装表计量的,由施工单位与动力科协商处理。未结清水电费的工程项目,动力科将通知审计部门不予审结。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大楼值班人员,保卫处保安人员、园林绿化人员用电指标另行规定。  

第四章  水、电、燃气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基建后勤处应统筹考虑学校规划新建基建项目的水电容量及配套设施,并向学校申请相应的项目经费和水电开支经费。动力科在新建基建项目开工前应参与有关施工图纸会审,竣工后参与验收。基建项目的新建水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后交动力科和使用单位管理。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动力科和使用单位联系施工单位协调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校内改造维修项目,凡需要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纸交动力科审核后方能施工。凡未审批的项目竣工使用后,增用水电的费用,概不纳入水电费预算核定范围,动力科不给予供电供水。

第十七条校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事先必须到动力科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关水电经费后方可付诸实施。校内各部门新增设备,需要追加水电额度的,必须事先向动力科申报。

第十八条供排水、电力、燃气的设施监护,特别是检修、表具拆装由动力科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私自检修、拆装。各部门零星新建、改造、装饰项目,确需改动供排水、电气、燃气线路的,须事先向动力科申报。

第十九条校内所有燃气用具和设备必须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设计安装和维修。新增燃气设备或原有燃气设施增容,须事先向动力科申报。

第二十条供排水设施日常维修由物业维修部门负责,采用用户报修和巡视查修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动力科应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燃气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运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突发性故障,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

第二十二条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由动力科负责管理。空调具体开启时间根据校内建筑的不同功能并视天气等因素综合确定。冬季制热启动一般需要气象日平均气温低于10℃夏季制冷启用期间气象日平均气温高于28℃。冬季空调开启后室内温度设定不高于18,夏季空调开启后室内温度设定不低于26

第二十三条涉及水电燃气的地下管线由基建后勤处归口管理,各部门、学院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涉及地下管线的,不得擅自进行开挖、改造,需提出功能与要求报基建后勤处。

第五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东华大学节能监测平台,实时采集学校能源消耗数据及运行信息,加强对学校用能实时动态监测,开展能源消耗月度、季度、年度的统计与分析,为学校节能节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为实现能源使用的动态监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供水、供电、燃气计量系统。安装三级计量表,一级表为学校对外交费计量表;二级表为主干线、各楼宇进户及公共区域(设施)计量表;三级表为楼层(区域)表、进户表及所有的耗能设备表。

第二十六条基建后勤部门落实物业公司对各学院楼、行政楼、实验楼、宿舍等公共部位的照明及用电要严格管理,杜绝夜间无人照明现象。要在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安保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系统的开启时间和频率。

第二十七条基建后勤部门要积极研究食堂、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公共用房节水节电措施与方案,明确责任和奖惩措施,同时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努力减少耗能。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宿舍、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内应采用节能光源,减少照明用电;各部门办公室如长时间不用,应及时切断电源,降低设备待机能耗;严格控制办公室内电加热饮水器数量;在电梯运载非高峰时段减少电梯运转台数。提倡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第二十九条资产管理处申请和采购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要求,设备申请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节能减排规定。

第三十条基建后勤等部门在建设工程和修缮过程中,要将节能降耗作为重要的预期之一,选购的节能设备、器材及建材,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绿化浇灌必须采用河水或排放水,路面喷洒、环境卫生等使用自来水时,必须注意节约,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现象。

第三十二条基建后勤处必须严格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强日常节能工作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各维保单位要加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章  节能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校日常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确定每年的节能宣传周,做好宣传教育和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通过学校宣传栏、校报、校园网及广播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三十四条办好节能宣传网站,及时发布节能政策和要求,公示学校能耗情况,宣传节能常识。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单位也要利用单位自身优势,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学生开展节能环保科技竞赛等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节水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师生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意识,形成良好的节约型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十六条学生管理部门要在学生中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系列活动,在学生中聘请节能宣传员和监督员,鼓励各种学生社团组织和学生自愿者积极参与学校节能活动。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校重点耗能单位工作人员和能源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并采用适当的激励机制,提高各级节能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七章  违章处理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理的部门、教工、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称号评比。

第三十九条对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做出显著成绩或对节能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考核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