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管理,根据《东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仪器设备及家具(以下简称“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废管理应贯彻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指导思想,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有效利用相结合。
第二章报废标准
第三条报废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修理费用超过原值金额的50%);
(三)修理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
(四)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改变而不符合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五)经技术鉴定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六)国家、地方明令规定应淘汰或禁止的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
(七)其他经论证确需报废的。
第四条设备使用年限标准按照《东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章报废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凡需报废的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资产管理员组织部门鉴定小组进行鉴定(低值设备及家具不需鉴定小组鉴定)。鉴定小组由不少于三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第七条单位价值或批量同类价值在人民币(下同)10万元(含)以上的报废设备,资产管理处组织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八条二级单位根据规定的权限审核报废设备申请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汇总报废设备清单在部门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分管校长审批;
(三)单位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报废的回收、处置及账务处理
第九条报废设备审批通过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原状妥善保管,不得自行拆卸、挪用设备零部件,不能拆毁设备。
第十条报废设备审批通过后,按《东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东华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处理实施细则》(东华资产[20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