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G007-0301001-2018-0155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10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的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现就做好2017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光计划概况

“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

二、申报人选应具备的条件

(一)党建工作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在编在岗从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的干部,参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机构、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在岗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宣传思想文化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备博士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其他事项

(一)“阳光计划”项目实行单位限额申报,每单位每类限报一人。

(二)各单位应该坚持“事前公告,事后公示”原则,做到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三)为适应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根据从事基层学生工作的辅导员队伍、共青团干部群体比例较大的实际,适度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中增加立项名额。

(四)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者本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日期初定为2018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申报者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11日。如40周岁以下指197711日以后出生。

(六)申请书一式7份,于20171218日前交学校科研处,同时将申请书及汇总表电子文本发送至pengf@dhu.edu.cn

附件: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doc

学校科研处联系人:彭斐 6779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