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华大学章程》等有关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生有权按规定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籍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纪律,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9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受处分的毕业班违纪学生,其处分期限可减至毕业日止。
第六条 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学生,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察看。
第七条 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同时有2个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对应的处分级别,酌情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处分级别相同的,按该级别处分;处分级别不同的,按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从轻处理:
(一)已发生违纪行为,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且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反映,积极防止不良后果者;
(三)违纪者未满18周岁,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从重处理:
(一)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者;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诬陷、诱骗、威胁、打击报复者;
(四)群体违纪的组织者;
(五)有吸毒、贩毒、藏毒等涉毒行为者;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等级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结伙斗殴、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二)歪曲或捏造事实,通过字报、信件、电话、手机、网络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情节严重的;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
(四)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教学工作,不听劝阻的;
(五)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存放管制刀具的;
(二)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热杯、电饭煲等电加热器具,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
(三)在宿舍、教室等建筑内故意向窗外抛扔物品、火种等,危及他人安全的;
(四)故意挪动、随意开启或破坏安防设施、交通标志等,情节严重的;
(五)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的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
(六)在校内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的;
(七)携带危险品进入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妨害校园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二)违反学校讲座、报告会、论坛等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等的;
(四)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传播有害信息等的;
(五)入侵学校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数据进行窃取、篡改的;或者造成学校信息系统、应用程序、数据损毁的;
(六)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学校从事各类经营性、广告性等活动的;
(七)在学校室内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的;
(八)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采取的紧急措施的;
(九)其他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教育设备,破坏桌椅、电脑、树木、草坪及其他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骗取公私财物,冒领他人财物或将他人遗忘物品占为己有,价值不满1000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明知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挑起或参与打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包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采用信件、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留言等各种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内私拉电线,或从宿舍专用电源插座上违章取电的;
(二)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因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弹奏乐器,或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妨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
(三)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六)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
(二)违规购买、领取、运输、使用、存储、处置危险化学品、气体、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违反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造成火警、火灾及其他事故的;
(四)违规购买、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因实验过程脱岗或者未按照规定值守实验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明知他人违纪,阻碍学校、执法机关调查或被调查时作伪证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等的,除需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身份证、单位公章,涂改或伪造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伪造他人私章、他人签名,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无故缺席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在一学期内旷课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无故旷课累计16学时以上,不满3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累计32学时以上,不满4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累计48学时以上,不满54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课累计54学时以上,未达到退学标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试、考查)中,有违反考场纪律、作弊行为,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1、未携带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进入考场的;
2、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物品放到指定地点的;
3、未在指定位置入座的;
4、在考场等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打闹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其他相当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0”分:
1、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考试公正、公平行为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其他相当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0”分:
1、桌上和课桌里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纸或其他物品的;
2、身上或其他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3、传递字条的;
4、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违反课程考查要求,抄袭他人成果的;
6、其他相当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0”分:
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的;
2、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的;
4、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5、故意损坏试卷、答案等考试材料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8、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其他相当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家教育考试、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或经省级考试机构组织或认定的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参照第二十一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组织、煽动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或制作、复制、出售淫秽、封建迷信、邪教等内容的书刊、音像或其他物品。严禁学生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学生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等与毒品有关的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和解除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和解除处分,学院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工作。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处分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分程序是:调查取证、学院作出拟处分意见、审核部门审核、提交学校讨论决定和送达学生。学院和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一)调查取证。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取证以学生所在学院为主,相关职能部门需配合、协助学院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1、违反课堂纪律或考试违纪,即涉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配合、协助调查取证;
2、违反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定,即涉及第十八条的,由资产管理处配合、协助调查取证;
3、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调查取证,即涉及第十七条的,由宿舍管理部配合、协助调查取证;
4、涉及其他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根据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学生处或保卫处协同相关部门,配合、协助调查取证。
(二)学院作出拟处分意见。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作出拟处分意见,并告知学生拟处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三)审核部门审核。违反课堂纪律或考试违纪,即触犯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学院拟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其余的报学生处审核。在收到学院拟处分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由审核部门作出审核建议。
(四)学校讨论决定。违纪行为达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审核部门及时提交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讨论作出处分决定。违纪行为达到开除学籍的,由审核部门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提交之前,应当由法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送达学生。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之内送达学生。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送达,一般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从公告发布之日计起。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4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离校时,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程序是:拟解除处分者提出申请、学院作出拟解除处分意见和学校讨论决定。
(一)拟解除处分者提出申请。在处分期限到期前的15日内,拟解除处分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作出拟解除处分意见。学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作出拟解除处分意见,并及时报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
(三)学校讨论决定。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收到学院拟解除处分意见后,应及时召开会议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其违纪事实的调查、认定和处分程序,按照学校处理学术不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本级;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2017年8月31日前入学,在籍、注册且已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预科生、港澳台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生处承担。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东华学〔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