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资产〔2016〕20号】东华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2索取号:G007-0103002-2017-0105浏览次数:491

东华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关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学校双一流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单台或成套价值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属学校资产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纳入“共享平台”,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开放共享。

第四条  共享平台由网络管理平台与实体运行平台二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网络管理平台对信息发布、机时统计等进行统一管理。实体运行平台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二级部门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  共享平台根据国家、地方的需求,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纳入全国、上海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共享平台运行制度的拟订、运行监督等工作,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共享平台的业务管理等工作;二个部门由专人负责网络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含仪器设备的准入)、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各实体运行平台的二级部门,在符合学校的二级部门,在符合学校共享平台要求的基础上,负责制订各实体运行平台的具体开放服务运行办法,实现实体运行平台的信息与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

第八条  各实体运行平台的二级部门对纳入共享平台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建立台帐,对产生测试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如需出示测试报告,由二级部门提供并签字确认,分析测试中心确认后盖章。

第九条  根据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成本补偿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共享平台实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服务。

第十条  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本市同类仪器设备市场价格确定收费标准,由资产管理处、分析测试中心汇总确认,学校收费小组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实体运行平台二级部门制定的具体开放服务运行办法、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功能、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列入校务公开的范围,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使用,采用先登记预约使用,后付费结算的方式。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各实体运行平台二级部门填写《共享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结转汇总表》,经二级部门、资产管理处、分析测试中心确认,由财务处审核后结转。费用总收入的20%作为加班补贴等,80%作为平台日常维护、消耗材料、添置零配件、修理费用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东华大学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东华设[2006]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