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厅字(2016)17号]的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教外厅(2016)2号]的要求,特制定东华大学《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各学院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做好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制订、出国(境)任务的审核、出国(境)人员的派遣、出国(境)经费的预算以及出国(境)任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的教学科研人员,即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章 适用项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合作交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境)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境)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五条 一般性的校际、院际及教师间的工作交流为其他出访,按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审批。
第四章 计划制订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计划由各学院负责制订和申报。各学院应根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教学科研人员的出国(境)计划,每项出国(境)计划均应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出访目的。
第七条 各学院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经费使用计划报国际合作处。国际合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国际合作处根据外事管理权限,分别报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对确需临时安排的个别学术交流出访,应附说明理由并报国际合作处和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教学科研人员(出访时间在30天以内)须在我校信息门户“外事系统”中进行“因公出国(境)申请”,操作方法详见《东华大学外事系统使用手册》。
第九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教学科研人员(出访超30天,含30天以内),须向国际合作处等相关审核部门递交“东华大学因公出国(境)教职工任务申请表”、“东华大学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申请表”等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具体申请材料详见国际合作处网站“出国出境”一栏。
第十条 处级(含按处级管理)干部出国(境)还应根据《东华大学干部请假及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请假等相关程序。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持因公证照赴国(境)外执行出访任务。特殊情况需持因私证照出国,应在出国(境)前将邀请信和情况说明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逐级报学院、人事处或组织部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院、人事处或组织部的意见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持因私证照出国(境)的人员,将不予报销其出国(境)费用。
第十三条 外办《因公证照管理规定》,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境)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送交国际合作处统一保管,未按规定缴纳因公证照的出国(境)人员不予报销其出国(境)费用。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部处不得使用行政办公经费(即学校下拨各机关的校内预算经费)用于国(境)外的差旅费用支出,教学和科研项目经费,须按照项目立项时的预算内容来执行。所有经费预算均需严格按照教育部转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回国(境)后,出访教学科研人员(含特殊情况需持因私照出国(境)的教学科研人员)需将出访期间实际产生的相关票据交至国际合作处进行任务审核,由国际合作处提交财务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出访天数或增加出访地点,若擅自增加或更改,相关费用将不予报销。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在回国(境)10天之内,将个人“因公出国(境)总结交国际合作处。各学院应对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总结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其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和出国(境)申请审批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和问责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确保教学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况,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