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细则

东华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全校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高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任组长;另设若干副组长,由具体分管校领导担任;其他组员由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校长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学校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公开信息和服务,监察处对学校和各部门信息公开执行及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处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全校师生员工有权对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保密审查;

(三)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部门信息;

(四)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校长办公室;

(五)如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社会、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请校长办公室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并将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校园网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网上互动栏目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以汇编、校内网站或信息平台查询等方式向新生和新聘教师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学校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除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全校师生员工应向校长办公室提交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在线申请、电子邮件等);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四)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明确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学校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查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如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学校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学校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对于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处应当编制上一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是否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职能部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导致学校被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或者行为构成犯罪,被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1228日发布的《东华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东华校〔2010〕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